外执行可以申请异地执行,但需要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
具体来说,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天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此外,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监外执行和缓刑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的方法上。
1、性质:缓刑是在考验期内暂缓执行,而不是不执行原判刑罚。而监外执行,尽管执行场所不同,但仍然是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方式。
2、适用对象:缓刑主要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监外执行则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其适用范围相对更广。
3、适用条件:缓刑的适用条件主要是罪犯有悔改表现,且不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而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则是基于法定的不宜收监执行情形,如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适用的方法:缓刑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并需要确定一定的考验期。而监外执行则可以在宣告判决的同时或刑罚执行过程中适用,它没有固定的考验期。如果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刑期还未满,那么罪犯仍需要被收监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以上是关于“监外执行是否可以申请异地执行?”的内容,大律师网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