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了检察院并不一定会传唤。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因此,是否传唤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的充分性、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位置等因素。
在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如果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者核实情况,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但是,如果案件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经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调查,那么检察院可能就不会进行传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案件到了检察院仍然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时,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这一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详细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和必要性。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的答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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