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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未直接参与骗取出口退税但提供帮助者是否构成共犯?

大律师网 2024-03-02    100人已阅读
导读:刑法中,对于未直接参与骗取出口退税但提供帮助的行为,是否构成共犯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该行为在主观上有共同犯罪故意,并在客观上为骗税行为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那么即使没有直接参与骗税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

未直接参与骗取出口退税但提供帮助者是否构成共犯?

刑法理论和实践均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而言,不仅包括直接实施骗税行为的人,也包括明知他人实施骗税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例如,提供虚假单证、信息,或者协助掩盖犯罪所得等行为,只要这些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实质性作用,无论其是否直接参与了骗税的具体操作环节,都可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 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之一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参照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进行。

如何认定主犯与从犯在骗取出口退税罪中的作用?

在骗取出口退税罪中,主犯和从犯的认定主要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程度。具体而言:

1. 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骗取出口退税罪中,主犯可能包括策划并指挥整个犯罪活动的人,如提出犯罪意图、制定犯罪计划、组织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等,对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起到决定性、主导性的作用。

2. 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在骗取出口退税罪中,从犯可能包括协助制作虚假单证、提供资金支持、帮助联系相关人员等,虽然参与了犯罪活动,但其角色相对次要,对于犯罪的完成起到了辅助或配合的作用。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另外,《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共同犯罪的,应当结合上述规定,区分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确定其为主犯还是从犯。

骗取出口退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责任程度如何判定?

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共同犯罪中,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到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从犯的责任程度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行为人仅提供帮助,如伪造单证、提供虚假信息等,并未直接策划、组织或主导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2.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如果行为人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目的和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认知,但其参与的程度较轻,实际造成的损失较小,也可作为从犯认定的依据。

3. 行为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如果从犯在案发后有积极退赃、如实供述、协助司法机关查清事实等行为,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也规定了:“明知他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而为其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抵扣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证明材料或者其他帮助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论处。”这一条款明确了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中,提供帮助者可构成从犯,并将按此原则进行责任认定及量刑。

未直接参与骗取出口退税但提供帮助者,如果其行为满足“明知”和“共同故意”的要件,并实质性地促进了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完成,将有可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案件中,还需结合实际案情和证据材料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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