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情况下,离职后仍可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使这些人员已经离职,但如果他们利用曾在上述单位中任职形成的影响力,或者利用原来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了与原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例如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继续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款和第三款进一步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托代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含义是什么?
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该罪行的要件之一,其含义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实施或者实际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这里的“利益”不仅限于物质利益,也包括职位晋升、政策优惠、工程承包、案件处理等方面的非物质利益。对于“谋取”,既包括已经实际获取利益的情况,也包括虽未实际获取但已承诺或着手操作谋取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或者有业务制约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财物,并承诺为其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使最终没有为他人谋取到利益,只要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和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犯罪:(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判断离职人员是否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其是否利用了原有的职务影响或便利条件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若存在这种情况,即便已经离职,也可能被法律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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