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是什么?
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法定机构(如医学会)首先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审查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其医疗行为是否合规,即是否严格遵循了医学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规程。
2. 医疗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否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
3. 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必要时,对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及第四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规定。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也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法定机构的职能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法定机构,是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设立,专门负责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组织。其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鉴定职能: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法定机构的核心职能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进行专业技术鉴定。
2. 评价职能:通过对医疗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技术分析,评价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 解释职能:对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问题,医疗事故鉴定法定机构有义务向医患双方解释鉴定过程、鉴定标准及鉴定结论,为医疗纠纷的公正解决提供科学依据。
4. 出具鉴定报告职能:在完成鉴定后,医疗事故鉴定法定机构应当出具书面鉴定报告,该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法定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哪些要求?
医疗事故鉴定法定机构,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的资质与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以确保鉴定的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1. 医疗专业人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主要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应当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进行专业、客观的判断。
2. 避免利益冲突:为保证鉴定过程的公平公正,上述医学专家不得是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或者是患者及其近亲属。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还应遵循回避原则,如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应当主动或被要求回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5条)。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临床医学、法医学、药学、护理学、医院管理等专家组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五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法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依据是审查医疗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过失行为并导致患者损害,以及是否遵守了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通过这些法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正确解决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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