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陷害罪的行为对象有何特定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行使正当权利的人,即他们可能是因执行职务、揭发控诉、提出申诉或进行合法批评而引起犯罪嫌疑人的不满,进而成为报复陷害的对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报复陷害罪的主观方面应具备什么条件?
报复陷害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罪名,其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备直接故意的心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针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实施报复陷害的目的,是为了压制上述人员依法行使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打击、报复他们,从而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该法条中可以看出,构成报复陷害罪,不仅在客观上要有对控告人等特定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而且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确的报复陷害的故意,即行为人清楚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报复陷害罪的行为对象特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或者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时可能触犯他人利益,从而招致恶意打击报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特定公民。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惩处,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公民依法履责和行使权利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的法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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