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隐瞒既往病史导致“因工致残”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员工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其隐瞒的既往病史与此次工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可能影响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对因隐瞒病史而扩大的损害部分的工伤赔偿责任。
即使员工存在隐瞒病史的行为,只要其在工作期间确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仍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企业也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等对员工的欺诈行为进行追责。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不提出不是工伤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也强调了劳动者应当诚实信用原则,如有违反,可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对“因工致残”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当劳动者对“因工致残”鉴定结果不服时,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首先,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两个独立的程序。如果对因工致残鉴定结果有异议,主要涉及到的是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
1. 重新申请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认为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最终结论依然不服,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 《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
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条件和期限要求。
面对员工隐瞒既往病史导致“因工致残”的情况,企业应在尊重并保障员工享有法定工伤权益的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方责任,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处理方式的合法合规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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