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为人被拘留的情况下,如果要实施逮捕,那么就需要在三天之内提请批准逮捕,最长时间则不可以超过三十七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如果是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的,只需提前预约,并在看守所规定的时间内就可以探视。而如果是刑事拘留的,那么在拘留期间都是无法探视的,这时候,只有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探视。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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