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追诉婚姻期间的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后的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其中就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另一方在离婚后仍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颁布)第二十二条。
离婚案中精神痛苦是否应予经济补偿?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离婚案件中因精神痛苦可以请求经济补偿。但是,对于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对精神痛苦的间接补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应理解为包含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非上述重大过错原因导致的离婚,即使一方在精神上遭受痛苦,法律上一般不支持直接以“精神痛苦”为由请求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虽然该解释主要针对人格权侵害,但在婚姻法相关条文中,可以参照理解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可程度。
婚姻期间的精神虐待能否成为赔偿依据?
在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精神损害赔偿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婚姻期间的精神虐待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程度,确实可以作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虐待”包括了对配偶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摧残或折磨的行为。
虽然“精神虐待”并未在《婚姻法》中被明确列举为独立的赔偿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长期以侮辱、诽谤、恐吓、孤立等方式对另一方进行精神压迫,造成对方精神痛苦且严重影响夫妻关系的,可以视为“虐待”范畴,从而支持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 在具体的案例审判中,法院通常会参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的程度、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进而决定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离婚后是否能追诉婚姻期间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法定的重大过错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造成了受害方的精神损害。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即使在离婚后,无过错方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有过错的一方追诉精神损害赔偿建议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有必要,应明确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