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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债务能否约定由一方承担?

大律师网 2024-03-20    100人已阅读
导读:婚内债务的承担问题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备受关注。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此种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内债务能否约定由一方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内债务由一方承担,这是尊重夫妻意思自治的表现。该法典第1064条同时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意味着,即使双方约定了债务由一方承担,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债权人仍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此外,《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即使夫妻间有内部债务承担的约定,当涉及外部债务关系时,尤其是对于“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基于对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合理信赖而进行交易,那么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该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第1065条、第1089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5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实际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除非夫妻双方对该债务有明确约定,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签署婚内财产协议能否规避债务偿还?

婚内财产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并不意味着通过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就能完全规避债务偿还。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了各自的财产归属,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即便夫妻间有财产划分协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仍然需要共同承担或按照协议和法律规定进行清偿。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内债务免责条款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

婚内债务免责条款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等形式约定,对于一方在婚后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婚内债务免责条款的效力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 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类债务即使存在免责条款,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夫妻一方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可以援引婚内债务免责条款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但此类条款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当债权人能证明其在交易时并不知晓且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免责条款无效。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 同样的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也明确了,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夫妻之间的债务免责条款,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在夫妻内部产生效力。

婚内债务确实可以通过夫妻双方的约定由一方承担,但在对外关系中,特别是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时,这种约定可能无法产生对抗效力夫妻在进行此类约定时应充分考虑并理解其法律后果,确保自身权益的同时,也需尊重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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