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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未履行抚养义务能否剥夺探望权?

大律师网 2024-03-20    100人已阅读
导读:在处理离婚后子女探望权问题时,当事人未履行抚养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其探望权被剥夺,但此情况可能成为法院限制或调整探望权的重要考量因素。

未履行抚养义务能否剥夺探望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也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尽管抚养义务和探望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严重影响到子女的生活、学习及身心健康,那么另一方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整或限制其探望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取消其监护人资格。”

在此基础上,虽然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未履行抚养义务可以直接剥夺探望权,但如果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根据实际情况,从保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出发,对未履行抚养义务一方的探望权进行适当的限制或调整。

对于异地探望子女,法律有何特殊规定?

夫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异地探望子女的问题,法律并没有特别明确的“异地”规定,但考虑到实际情况,确实可能涉及到异地探望的时间、频率、方式等问题。

1. 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实际操作中,异地探望可能会通过寒暑假集中居住、节假日短期团聚、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2. 异地探望的具体安排:由于地理距离的原因,异地探望通常需要更详细的计划和安排。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明确约定具体的异地探望方式,如轮流照顾、定期接送等。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应向法院申请裁决,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并考虑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来确定异地探望的具体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虽然法律并未对异地探望作出特殊规定,但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会充分考虑异地这一因素,并结合双方的意愿和子女的最佳利益来制定合理的探望方案。

未履行抚养义务并不能自动剥夺探望权,但确实可能影响到该权利的行使。在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前提下,应鼓励并督促父母双方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并合理行使探望权。如遇特殊情况,建议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司法救济,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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