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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被告翻供后,证据如何认定?

大律师网 2024-03-21    100人已阅读
导读:在刑事案件中,被告翻供是常见现象。当被告改变原有口供,对案件事实提出新的陈述时,对于已有的证据认定并不会因其翻供而当然无效,而是需要结合全案证据重新审查其证明力和真实性。即使被告翻供,只要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犯罪事实,法院依然可以据此作出有罪判决。

被告翻供后,证据如何认定?

刑事诉讼法体系下,证据的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被告人的口供。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依据,而且必须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即便被告人翻供,只要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确实、充分,并能互相印证,形成闭合的证据链,且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即使没有被告的口供或者被告翻供,法院仍可以根据这些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也明确指出:“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翻供与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的关系如何界定?

在刑事诉讼中,翻供、自首和立功是影响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因素。翻供是指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或者审判阶段推翻其原有的有罪供述;自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1. 翻供本身并不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反而可能因其对查明事实真相造成障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被告人能重新如实供述,并且该供述被证实为真实,这将有助于恢复案件事实,可以视为悔罪表现,结合具体案情,法官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考虑。

2. 自首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立功也是法定的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翻供与自首、立功在量刑上的处理方式迥异,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从轻情节,而翻供则可能导致不利后果。但若能在翻供后重新如实供述并有悔罪表现,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量刑上的宽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何种情况下,翻供可能导致伪证罪的追责?

翻供本身并不必然构成伪证罪。伪证罪主要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或者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先作出了某种供述,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改变其供述(即“翻供”),只有在其明知原供述为真实,但在后续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陈述,意图逃避法律责任或者陷害他人的,才可能触犯伪证罪。

例如,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承认自己犯罪,但在庭审时为了脱罪而谎称先前的供述是受逼供所致,且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这种情况下若查明其先前供述真实,则有可能因其虚假陈述构成伪证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也规定:“对于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后,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被告人擅自改变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无罪辩解,辩护律师应当依法为其辩护。”虽然此条并未直接涉及伪证罪,但间接说明了被告人有权改变供述,但改变必须基于真实情况,否则可能触及相关刑事责任。

面对被告翻供的情形,司法机关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全面、客观地审查判断所有证据,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时,才能对被告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这就要求审判机关既要重视口供的作用,同时也要防止过分依赖口供,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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