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如果某种商业行为或合同条款存在以下情形,则可能被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1)经营者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对象、分割销售市场等;(2)经营者之间达成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销售市场、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等横向垄断协议;(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 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进而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排除、限制竞争。
3.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则详细列出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不公平高价、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
4. 另外,《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以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均涉及对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
并购协议中特定并购方式履行条款约定
并购协议中的特定并购方式履行条款约定,是交易双方在并购过程中关于如何具体实施并购行为的详细约定。这部分内容通常会涵盖并购的方式(如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吸收合并等)、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交割条件与程序、权利义务转移时间、后续整合安排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并购顺利完成的关键事项。
例如,在股权收购中,履行条款可能包括股权转让的比例和价格、价款分期支付的时间节点和条件、目标公司债务处理方案、过渡期管理权归属以及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内容。这些条款需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并充分反映双方真实意愿,以降低交易风险,确保并购活动依法合规进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2条:明确了公司的合并、分立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规定了相应的公告程序和债权人保护措施,为并购活动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
2.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的并购,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
3.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方式、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协议收购等的具体要求。
4.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购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其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均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保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并得到诚信履行。在起草并购协议中特定并购方式履行条款时,律师需要结合上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监管政策,保障并购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尊重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对于任何可能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或条款,均需严格依照《反垄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一旦确认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不仅可能导致相关行为无效,还可能触发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并对违法者处以罚款等法律责任企业在制定经营策略或签订合同时,必须充分尊重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避免触碰反垄断法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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