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4年联运合同对货损举证责任有何规定?

大律师网 2024-03-22    100人已阅读
导读:联运合同中货损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涉及到托运人、承运人以及收货人在发生货物损失时的举证义务分配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方需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合同约定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联运合同对货损举证责任有何规定?

在联运合同中,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首先,托运人通常需要证明其已将完好无损的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这是其基本的举证责任。其次,承运人应当能够证明其在各自运输区段内对货物进行了妥善保管,并在货物交接时没有发现明显损坏,否则将推定其对此期间发生的货损负有责任。依据《合同法》第311条和第31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该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或者是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计算;货物尚未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的价格高于交付时的价格的,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算。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联运合同中承运人如何界定?

在联运合同中,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签订联运合同,负责全程或者部分运输,并对货物的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承担责任的主体。联运合同通常涉及到多个运输阶段和多个承运人,每个承运人只对自己负责运输的那一段负责。但在对外关系上,即对托运人或收货人而言,首程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联运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除非其能证明损失或损坏发生在其他运输区段。

根据《合同法》及《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联运合同中的承运人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承运人应具有从事相应运输业务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铁路运输许可等,这决定了其是否有资格成为联运合同的一方主体。

2. 在联运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全程承运人,即承担从起运地至目的地全程运输任务的主体,对该全程运输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失或损害负有直接赔偿责任。

3. 分段承运人,即在联运过程中仅负责某一特定运输区段的承运人,他们虽然不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但应对自己负责的运输区段内发生的货物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责任。”

3. 《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多式联运经营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本规定确定。”

以上法规明确了联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地位、责任范围以及与其他分段承运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界定承运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联运过程中货物短少应向谁索赔?

在联运过程中,货物发生短少时,索赔对象的确定首先需要明确责任归属。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期间货物的安全负责。联运情况下,涉及多个承运人共同完成运输任务,每个承运人均需对其实际运输区段内发生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1. 若货物短少发生在某一特定运输区段,且有证据证明是该区段承运人的过错导致,则受损方可直接向该区段承运人索赔。

2. 如果无法确定货物短少发生在哪个运输区段,或者各个承运人都不能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无过错,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收货人或托运人可以向第一承运人提出索赔,第一承运人在赔偿后,有权向实际造成货物短少的承运人追偿。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废止,但在其废止前签订的合同仍适用)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3. 《多式联运单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第二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货物的期间,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类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可被视为“第一承运人”,对于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在联运合同纠纷中,对于货损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各主体在运输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控制能力进行合理分配托运人、承运人及收货人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好自身的举证义务,以保障自身权益并确保物流运输活动的顺利进行。

〖温馨提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积极学习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才能做出明智的决策,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