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承诺书中财产分割条款效力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离婚承诺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本质上属于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只要其内容合法有效,即受到法律保护。这类承诺书必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且不得通过财产分割协议逃避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如果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或者协议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可能会影响到该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承诺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法律认可吗?
离婚承诺书,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的文件。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的约定,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并有利于子女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是认可并保护的。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承诺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任何约定都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原则精神,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首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包括其生活条件、教育环境、身心健康等多方面因素。如果离婚承诺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明显不利于子女的成长与权益,即使双方已达成一致,法院仍可能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予采纳。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离婚承诺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最终是否被司法机关确认,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离婚承诺书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与实质要件。建议在签订此类承诺书时,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其内容合法、公平,并能切实保障自身权益。同时,在涉及大额财产分割或有债务问题时,应进一步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来确认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避免后续产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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