贬值资产在离婚分配中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外,应依法平等分割。对于贬值资产,首先需确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则无论其价值是增值还是贬值,都应当纳入分割范围。其次,分析资产贬值的原因,如系正常市场波动导致的自然贬值,一般按照当前实际价值进行分割;若因一方过错(如疏于管理、不当处分等)导致的非正常贬值,则可能会影响该方在财产分割中的份额,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处理贬值资产时,还需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确保公正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理财产品价值下跌,分割财产时如何计算?
婚后理财产品价值的下跌,其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具体计算方式,主要取决于该理财产品的性质以及购买和增值、贬值的时间点。
1. 如果该理财产品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其价值是增值还是下跌,均应按照当前的实际价值进行平均分割。
2. 若理财产品的原始资金来源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婚后通过双方共同经营、管理使其增值或贬值,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增值部分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下跌部分则相应减少共同财产的数额,但仍需结合具体情况,考虑各方对财产的贡献等因素来决定分割比例。
3. 在计算理财产品价值时,需要以其实际变现价值为准,若无法及时变现,则可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确保公正公平地分割财产。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处理贬值资产时,律师和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和判断。在此过程中,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求实现公平正义。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得到针对性的法律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