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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刑法第182条对操纵市场罪如何界定?

大律师网 2024-03-25    100人已阅读
导读:刑法第182条对操纵市场罪进行了明确规定,该罪名主要针对在证券交易活动中,通过不正当手段故意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活跃假象,或者误导投资者的行为。此类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182条对操纵市场罪如何界定?

操纵市场罪的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交易;以及买卖证券,意图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其中,“操纵”不仅指直接抬高或压低价格,还包括通过制造市场供需假象,使证券价格偏离其实际价值。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刑法第182条规定的刑事处罚措施有哪些?

刑法第182条针对的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该条款规定,行为人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正常秩序的,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对于这一犯罪行为,刑法设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

1. 刑罚种类:根据刑法第182条的规定,对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罚金数额:刑法并未明确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而是交由法官在判决时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以及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决定。

3. 单位犯罪责任:根据刑法第182条之二,单位犯前款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之二:“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欺诈手段,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虚假申报等方式,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只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 客观要件:行为人须有以下一种或多种行为:

(1)利用资金、持股、持仓优势进行操纵;

(2)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操纵;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4)通过虚假申报等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4. 结果要件:行为人的操纵行为实际影响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操纵市场罪是对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重大挑战,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依法严厉打击,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各类市场主体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任何操纵市场的行为,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金融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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