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哪些行为可引发调解诉求?
1. 误诊误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出现明显的专业失误,如未能准确诊断病情或错误施治,导致患者健康状况恶化或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可能引发调解诉求。
2. 延误治疗:医疗机构未及时对患者进行必要救治,如拒绝、拖延或者限制必要的医疗服务,也属于可能引发调解的不当行为。
3. 未尽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或手术前,未向患者或其家属充分说明并取得同意,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可能成为调解诉求的原因。
4. 侵犯患者隐私权: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或未经同意公开病历资料等,同样可能引发患者提起调解。
5. 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过失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有权申请调解解决赔偿问题。
6. 过度医疗:医疗机构为追求经济利益,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或药物使用,导致患者经济和身体双重负担,也可能触发调解诉求。
【引用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义务以及医疗损害责任承担;《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其中明确提到了人民调解这一非诉讼解决方式。
医疗纠纷调解的启动条件是什么?
医疗纠纷调解,是指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经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或者由相关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引导,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居中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程序。启动医疗纠纷调解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存在有效的医疗纠纷:即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产生争议,且该争议涉及医疗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等问题。
2. 双方同意调解:医疗纠纷调解需基于医患双方的自愿原则,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则不能启动此程序。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有调解意向的双方进行调解。
3. 有明确的调解申请人:可以是患者本人、患者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是医疗机构。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医患双方选择协商、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这进一步明确了医疗纠纷调解的启动应基于自愿原则。
患方在什么条件下有权要求医疗纠纷调解?
在医疗纠纷中,患方有权要求调解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存在医疗行为:首先,必须存在医患之间的医疗行为,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了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服务。
2. 发生医疗损害:其次,因医疗行为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医疗损害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误诊、误治、漏诊、延误诊治、诊疗过失等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健康状况恶化。
3. 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患方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持有异议,认为其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双方自愿原则:患方提出调解请求时,医疗机构也应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公正的原则。
【引用法条】
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三)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当满足上述条件时,患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以求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同时,患方也可以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与其损害结果有关联的情况下,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任何违反法律规定、医疗卫生管理规定,或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行为,都有可能导致患者提出调解诉求。作为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医疗行为,尊重和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和谐医患关系。同时,患者亦可通过合法途径,如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