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劣产品致人重伤或死亡如何定罪?
在《刑法》中,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了对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要求的伪劣产品,而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处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因使用这些伪劣产品而受到重伤或死亡的,不仅要承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责任,而且要根据实际造成的伤害后果,分别考虑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同时,《刑法》第149条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相关条款,对于特定类型的伪劣产品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还有更为明确和严格的法律责任。
3. 若伪劣产品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的规定,也将依法叠加适用相关罪名。
如何区分过失生产和故意生产伪劣产品?
过失生产和故意生产伪劣产品在刑法上的区分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对结果的认知程度上。
1. 过失生产伪劣产品: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过失生产伪劣产品的案件中,行为人可能因疏忽、不专业或管理不善等原因,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但其主观上并没有追求或明知会造成该结果的意愿。
2. 故意生产伪劣产品: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故意生产伪劣产品的案件中,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生产行为会导致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甚至可能对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但仍选择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非法利益或其他不正当目的。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既包括故意行为,也包括因重大过失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
2. 同时,刑法第十五条对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做了原则性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属于过失生产还是故意生产伪劣产品,需要结合具体案情,通过证据来查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依法定罪量刑。
伪劣产品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案件,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结合实际伤害后果,可能同时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确保产品安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