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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条刑法历次修订基于何种背景?

大律师网 2024-03-26    100人已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主要涉及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自1997年刑法典颁布以来,该条款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每一次修订均基于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立法需求,旨在更有效地打击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137条刑法历次修订基于何种背景?

1. 1997年刑法首次确立:基于当时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领域事故频发,严重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1997年刑法中增设了第137条,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刑事规制。

2.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订:随着我国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的提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对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更为严格,修订后的条款加重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明确了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

3.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订:此次修订是在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背景下进行的,增加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规定,体现了我国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决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

第137条刑法修正案有何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137条的修订对我国刑法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原刑法第137条主要涉及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而修正后的条款则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扩大和细化,不仅加重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还新增了对擅自施工、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的刑事追责。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37条将该罪名的法定刑从原来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提高到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对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刑期可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该修正案明确列举了多种违法行为,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37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37条的修订,强化了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旨在通过严格的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与时俱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特点。

《刑法》第137条历次修订均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回应了维护公共安全、严惩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迫切需要。我们应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这些修订内容,以更好地服务于法治建设,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提示各类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避免触犯刑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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