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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人的权利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4-03-27    100人已阅读
导读:刑事自诉人有控告权、辩护权等,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的法务带您多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刑事自诉人的权利有哪些?

  刑事自诉人的权利有:

  控告权:刑事自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申诉权:刑事自诉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或裁定有误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请求权:刑事自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安机关未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有权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举证权:刑事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举证的权利,有权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辩护权:刑事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辩护的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进行辩护。

  申请回避权:刑事自诉人在诉讼中可以申请回避,如遇有与自诉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人担任审判人员时,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以上是刑事自诉人的一些基本权利,在具体案件中可能还有其他特殊权利。这些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自诉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刑事自诉人本人必须到庭?

  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是否必须到庭,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自诉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可以为其指定代理人出庭;如果自诉人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庭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其到庭。

  总之,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本人是否必须到庭,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官网400电话进行咨询:400-6686-166,或者到大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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