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时,管辖权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但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不符,那么在发生纠纷时,一般以实际履行地为管辖依据。若实际履行地难以确定,或者双方未约定履行地,那么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将有管辖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国际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专属管辖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选择仲裁或者诉讼,并且可以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这也就意味着,国际合同中的确可以约定专属管辖地。但是,这种约定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双方自愿且明确的;二是约定的管辖地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即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该地域有实质关联。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国际合同中的专属管辖地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涉及到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如不动产争议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则不能通过合同排除。
当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管辖权的确定首先要考虑实际履行地,如无法确定或无约定,则依据被告住所地所有这些都需要遵循《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能随意选择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详细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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