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是需要变更户口本的。在复婚前,离异是双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态,待二人依法恢复婚姻关系,办理好复婚手续后,其婚姻状态应依法改为已婚。因为户口本作为我国公民个人最基础、最为重要的身份信息档案,其中所述的每一项内容都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如果其中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动,公民应当及时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修订和更新。
变更户口本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因此,在复婚后,建议双方及时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相关机构,按照要求办理户口本变更手续,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复婚确实需要一定的手续和材料。以下是复婚所需的具体步骤和材料清单:
首先,双方需要亲自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复婚申请。在此过程中,需准备以下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这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2、双方的居民身份证,这是证明身份的必要证件。
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证明双方当前的婚姻状况。如果申请复婚登记的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所在地,那么相关的证明文件还需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
4、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这些文件用于证明双方之前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一审判决书,还需要附有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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