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退还一部分。
在本案中,兰某某以婚约为前提给予了尹某某20000元,在后续的四个月相处中性格不合分手,且有证据表明给付的20000元是作为彩礼,而兰某某诉讼针对退还的金额要求是18000元。尹某某表示已经消费,但是无法给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予以支持退还。
本案最终判尹某某返还兰某某13000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双方构成婚姻关系的条件下,在双方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退还彩礼的支持。
婚前给付的给付人一般是一方父母情况较为普遍。
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定义,针对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特定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这个特定财产的范围是指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这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财产不包括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