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本案中,祁某伟在向杨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长时间不还款,经诉讼,判决生效依旧不还款,申请强制执行后依旧不配合工作,且本身祁某伟身强力壮年轻健康,有楼房,确沉迷赌博不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满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
最终本案对祁某伟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强制执行是国家机关实施执行权的表现,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中明确规定的具体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通过这个方式来确保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司法活动。
通过强制执行能够更好的确保民事案件中针对权利人的权利保障。一般强制执行常见于债务关系中。
该罪名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判决以及裁定的行为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批权的体现,有着法律强制力。
客观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任命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且情节严重。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明知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在有能力执行的条件下拒不执行的主观心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