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违反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规范,对患者进行了错误的诊断,采取不当的治疗措施,使病人的身体受到程度不一的损害,或是因为误诊而延误了治疗时机而发生的事故。
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则是指因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赔偿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虽然两者都涉及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损害,但它们的性质、法律适用、损害程度和范围、认定所需的鉴定以及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性质和法律适用:医疗事故属于行政范畴,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配套的法规文件;而医疗损害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解决的范畴,适用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及民事诉讼相关规定,以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解释。
损害程度和范围:医疗事故损害严重于医疗损害,医疗事故一定存在医疗损害,但医疗损害不一定能达到医疗事故的程度。
认定所需的鉴定:医疗事故的鉴定通常由专业医学委员会进行相关技术鉴定;而医疗损害案件可能还需要司法鉴定。
赔偿范围:医疗事故是由医院或者医疗人员对患者进行赔偿,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医疗损害一般只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可能更广,只要给患者造成了身体、精神等的损害就构成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通常比医疗损害更为严重。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医务人员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违反了相关的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对患者进行了错误的诊断或采取了不当的治疗措施,导致患者身体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
而医疗损害则是指因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其损害程度可能较轻,也可能较重,但不一定达到医疗事故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