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台剧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可交易性。这意味着,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舞台剧版权的所有者可以将其版权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舞台剧版权的交易通常涉及剧本、音乐、舞蹈、表演等多个方面,具体交易内容可能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改编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舞台剧版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旨在平衡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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