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薪以年终奖形式发放具有合法性,但需满足工资组成与合同约定的双重条件。
从工资性质看,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十三薪作为年度第十三个月的固定薪酬,本质上属于工资范畴。
企业将其命名为“年终奖”并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为固定发放项目,则该形式符合法律对工资组成的规定。
合同约定是十三薪发放形式合法性的核心依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报酬条款,若双方约定十三薪以年终奖形式发放,则企业必须按约履行。
企业规章制度对年终奖有详细规定,且该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公示并告知劳动者,亦具有法律效力。
但若企业将十三薪与绩效挂钩,命名为“绩效年终奖”却未制定考核标准,可能因排除劳动者权利被认定无效。
十三薪的发放时间由合同约定与企业自主权共同决定,但需遵循合理期限原则。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十三薪作为年度固定薪酬,其发放时间虽无强制规定,但企业不得通过拖延发放损害劳动者权益。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约定发放时间,企业必须按约执行。
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应在合理期限内发放十三薪。
司法实践中,合理期限通常指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企业因经营困难需延期发放,应与劳动者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延期时间及补偿方案。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或长期拖延,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十三薪的发放形式与时间,本质是劳动合同履行与企业自主管理的平衡。对劳动者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十三薪的发放形式、标准及时间,避免口头约定;对企业而言,制定十三薪制度需遵循民主程序,确保内容合法合理并公示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