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实践,证据不足的处理需分阶段进行:
1、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若发现证据不足,可进行补充侦查(每次不超过1个月,最多2次)。
经补充侦查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撤销案件,释放嫌疑人。
2、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或自行侦查。
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作出不起诉决定。
3、审判阶段:
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作出无罪判决。
证据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核心标准:
1、合法性:
证据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收集,否则可能被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2、关联性:
证据需与案件事实存在逻辑联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充分性:
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定罪量刑的事实需有证据证明,且综合证据需达到“确实、充分”标准。
证据本身不会因时间“失效”,但受以下规则限制:
1、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不同,追诉时效不同:
不满5年有期徒刑:5年;
5年以上不满10年:10年;
无期徒刑、死刑:20年(若需追诉,需报最高检核准)。
2、证据保存期限:
刑事案件证据通常需长期保存,尤其是物证(如凶器)、书证(如合同)。
行政案件证据保存期限一般为2年,但刑事案件无统一规定,需根据案件性质和司法机关要求确定。
3、例外情形:
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或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但未立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