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关押9个月是否算坐牢,核心取决于关押性质是未决羁押还是已决执行,二者在法律定义上存在本质区别。
坐牢在法律层面特指罪犯被法院判处刑罚后在监狱等执行场所接受惩戒的过程,其前提是法院已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而看守所的核心职能是羁押未被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足3个月的罪犯,其中未决羁押阶段不属于坐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被送交看守所羁押,此阶段处于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行为人尚未被认定有罪,仅因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与坐牢的有罪惩戒性质不同。
这9个月属于未决羁押,后续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羁押1日可折抵管制刑期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1日,但该羁押本身不算坐牢。
这9个月是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足3个月的执行阶段,此时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该阶段属于坐牢范畴,因执行场所虽为看守所,但本质是刑罚执行。
看守所最长关押期限无固定标准,需根据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法定时限累加计算,且受程序衔接影响。
未决羁押阶段的期限由各诉讼阶段时限构成:
1.侦查阶段中,刑事拘留最长37天(30天提请批捕+7天审查批捕),逮捕后一般羁押2个月,案情复杂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还可再延长2个月,最长达7个月。
2.审查起诉阶段一般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延长15天,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最长可达6.5个月。
3.审判阶段一审一般2个月,至迟不超3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3个月,二审一般2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2个月,最长可达8个月。
案件经多次补充侦查、改变管辖等,各阶段时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会相应增加。已决执行阶段,根据规定仅剩余刑期不足3个月的罪犯在看守所执行,最长关押期限即为剩余刑期。
需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超期羁押,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的,应释放或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