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能否上诉,需根据其审理程序性质及原审裁判层级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若再审案件系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即原生效裁判由一审法院作出),所作判决、裁定为非终局性裁判,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再审案件按第二审程序审理(即原生效裁判由二审法院作出或上级法院提审),所作判决、裁定为终局性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这一规则在刑事诉讼中亦有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明确,原审为二审的再审案件,所作裁判为终审裁判,不得上诉。
程序性质决定救济路径:一审程序再审保留上诉权,二审程序再审则封闭上诉通道,此设计旨在平衡司法纠错与程序安定性。
再审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1、按第二审程序审理且存在特殊情况:如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或当事人已通过书面陈述、证据交换等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双方书面同意不开庭的,法院可径行裁判。
2、符合缺席判决条件: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
开庭审理的强制性源于再审程序的纠错本质:通过言辞辩论、证据质证等环节,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避免书面审查的局限性。
例外规则则兼顾效率与程序正义,防止因形式要求损害实质公正。
再审案件裁定的作出时限因案件类型及审查难度而异,但均以保障审查质量为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的裁定驳回。
特殊情况下可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若案件事实复杂、证据繁多,或涉及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经院长批准,审查期限可延长三个月;仍需延长的,需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时限规则的设计旨在防止审查拖延损害当事人权益:法定基准期确保效率,延长机制则赋予法院应对复杂案件的灵活性,二者结合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