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事件:
碰瓷者故意制造事故,驾驶人在正常行驶中无超速、酒驾等违规行为,且已采取合理避让措施,因碰瓷者突然冲撞导致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驾驶人通常不构成犯罪,亦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明确:"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若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碰瓷者故意行为,法院将支持驾驶人无责主张。
二、过失犯罪:
若驾驶人存在轻微违规行为(如未保持安全车距、未及时制动),且该行为与碰瓷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认定要点:
1、违规行为与结果关联性:需证明驾驶人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碰瓷者无法避免死亡结果。
2、注意义务的违反:驾驶人是否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如观察路况、保持车速)。若未履行,则可能被认定存在过失。
3、紧急避险的排除:若驾驶人已采取紧急制动、转向等避险措施,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仍无法避免碰撞,通常不构成过失犯罪。
三、故意犯罪:
若驾驶人明知碰瓷者存在故意行为,仍故意撞击或碾压,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的区分标准: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驾驶人明确追求碰瓷者死亡结果(如为泄愤故意加速撞击)。
间接故意:驾驶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如明知碾压可能导致死亡仍继续行驶)。
2、行为手段的残忍性:多次碾压、长时间拖行等行为将加重量刑。
3、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预谋、是否针对特定对象等情节将影响罪名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