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债务纠纷的协商与调解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对于国际商务纠纷,建议优先通过书面催告(如邮件、律师函)明确还款期限,并保留完整的贸易合同、提单、发票及往来沟通记录作为证据。若协商未果,可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向国际商会(ICC)等第三方机构申请调解。
根据《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可在缔约国法院直接执行,中国已于2025年全面适用该公约。
对于适用CISG的缔约国客户(截至2025年共94个成员国),可援引其第六十二条主张债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利息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需注意CISG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解除合同权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逾期可能丧失权利。
二、跨境诉讼与仲裁的法律程序
协商调解无效,需根据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选择法律途径:
1、诉讼管辖
若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可向中国法院起诉,但需满足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财产或代表机构。
根据《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若双方书面约定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部分缔约国(如欧盟国家)需承认该条款效力。
2、国际仲裁
仲裁条款需明确机构(如ICC、HKIAC)及适用法律。根据《纽约公约》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国法院对缔约国仲裁裁决应予承认与执行。
2025年施行的《仲裁法修订案》新增"临时仲裁"制度,为无仲裁协议的紧急情况提供救济渠道。
3、域外执行
胜诉后需通过《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申请执行,但需注意各国保留条款。
对于非公约国家,可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如中国与37国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