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因经营困难、破产重整、技术革新或其他重大客观情况变化,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情形。
经济性裁员具有规模性和客观性特征,不同于普通裁员的主观性(如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规章制度)。
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包括:
1、企业破产重整;
2、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仍需裁减人员;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济性裁员需履行严格的程序要求,包括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普通裁员通常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过错解除)、第四十条(无过失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等。
与经济性裁员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1、法律依据不同
经济性裁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属于企业经营性调整;
普通裁员依据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或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属于个别劳动关系调整。
2、适用条件不同
经济性裁员需符合法定情形,且需达到一定人数或比例;
普通裁员可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但需符合法定事由(如员工过错或绩效考核不合格)。
3、程序要求不同
经济性裁员需提前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并履行民主协商程序;
普通裁员仅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无需政府备案。
4、经济补偿标准不同
经济性裁员适用N(工作年限×月工资)标准;
普通裁员中,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如无合法理由),则适用2N赔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经济性裁员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仅需支付N倍经济补偿(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而不适用2N赔偿。
但若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程序(如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或未与工会协商),则裁员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主张2N赔偿。
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名,行打击报复之实(如选择性裁减特定员工),法院可能判定为违法解除,支持2N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