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共同侵权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关于"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在商标权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中,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或者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均属于共同侵权。
司法实践中,商标共同侵权的认定通常考虑以下要素:
一是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或共同的注意义务,如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合作关系;
二是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结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如一方生产侵权商品,另一方提供销售渠道;
三是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商标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
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在确定具体管辖法院时,"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网络商标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涉外商标权案件则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院审理商标权案件时,首先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确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相同或近似使用,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在共同侵权认定上,法院会审查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分工合作、利益共享等关系,并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
赔偿数额的确定则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顺序计算,对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针对管辖异议,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进行审查,重点考察受理法院是否具有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法院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在裁判文书制作方面,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详细论述共同侵权的认定理由、责任划分依据和赔偿计算方法,确保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