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设置最低消费,无论以何种形式呈现,均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店堂告示或口头约定等方式,强制消费者消费达到某一金额。这种做法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内容和数量的权利。
即使餐厅在顾客预订时明确告知存在最低消费要求,也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知情不等于同意,更不等于合法。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而非经营者的单方意志。
有些餐厅试图用“菜金”“人均标准”“配餐制”等说法规避监管,但只要实质上构成强制消费门槛,就仍属于变相设置最低消费,同样违法。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已有明确执法口径。
消费者如遇此类情况,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经营者可能面临警告、责令改正乃至罚款等行政处罚。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第二十六条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规定。《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四人使用包厢被要求最低消费,表面看似乎与包厢资源占用有关,但这种做法依然不具合法性。包厢属于服务形式的一种,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使用,也有权决定消费多少菜品。强制绑定消费金额,属于附加不合理条件。
餐厅常以“包厢配备专人服务、独立设备、装修成本高”等理由解释低消设置。这些属于经营成本范畴,应由经营者自行承担或通过合理定价体现,不能转嫁为对消费者的强制消费要求。
即便包厢人数较少,餐厅担心接待效率,也不能以此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消费自由。经营者可通过调整包厢使用规则、优化排位系统等方式解决运营问题,而不是设置违法门槛。
消费者在包厢用餐时,如果被要求必须达到某消费额度,无论该额度高低,均可依法主张权利。这种行为不仅侵犯消费者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反食品浪费法》亦强调,不得以最低消费等方式诱导或强制超量点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