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比例有明确的法定上限,具体比例可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依据《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这一规定为企业年金缴费设定了最高限制,企业和职工的缴费金额不得突破上述比例要求。
在法定上限范围内,企业和职工可以根据实际经济情况协商确定具体缴费比例。企业经济负担能力较强的,可选择较高比例缴费;经济条件有限的,也可按较低比例起步,后续再根据情况调整。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无需职工自行缴纳。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此外,《企业年金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企业年金的领取需符合法定条件,退休后领取的方式较为灵活,具体领取规则由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除退休外,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出国境定居时,也可以按照上述方式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退休职工选择领取方式时,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决定。选择按月领取的,能为退休生活提供稳定的补充收入;选择一次性领取的,可一次性获得全部账户资金,满足大额资金需求;选择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则能进一步丰富养老保障形式。
需要明确的是,《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这一规定保障了企业年金的养老属性,避免资金被随意挪用,确保职工在符合条件时能切实享受相应权益。
企业年金的缴费和领取均有明确法律依据,核心规则体现在《企业年金办法》中。职工应关注所在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明晰缴费比例和账户权益,退休后按法定方式领取。如果对相关权益有疑问,建议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