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结婚中的“三代”是指以共同祖先为起点,沿家族血缘关系向上或向下追溯三代以内的亲属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1. 直系血亲的三代
第一代:父母与子女(如父亲与儿子、母亲与女儿)。
第二代:祖父母与孙子女(如祖父与孙子、祖母与孙女)。
第三代: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如曾祖父与曾孙、曾祖母与曾孙女)。
直系血亲禁止结婚:无论代数多远,直系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均不得结婚,这是法律和伦理的绝对红线。
2. 旁系血亲的三代
以共同祖先为起点,计算双方到共同祖先的代数,若总代数不超过三代,则属于近亲。具体包括:
兄弟姐妹(第二代旁系):
共同祖先为父母(第一代)。
双方到共同祖先的代数:1(父/母) + 1(子/女) = 2代。
叔伯姑舅姨与侄子女、甥子女(第三代旁系):
共同祖先为祖父母(第二代)。
双方到共同祖先的代数:2(祖父母) + 1(父/母) + 1(子/女) = 4代(但法律上以“双方到共同祖先的代数之和”为标准,若一方为2代,另一方为1代,则总和为3代,属于禁止范围)。
更准确的计算方式:以双方中代数较少的一方为准。例如,叔叔(父之弟)与侄女(兄之女)的共同祖先是祖父(第二代),叔叔到祖父为1代,侄女到祖父为2代,取较小值1代(叔叔)+ 1代(侄女到父亲)+ 1代(父亲到祖父)= 3代(实际法律中以“双方到共同祖先的代数之和”或“最小代数”判断,此处需结合具体法律条款)。
堂表兄弟姐妹(第三代旁系):
共同祖先为祖父母(第二代)。
双方到共同祖先的代数:2(祖父母) + 1(父/母) + 1(子/女) = 4代。
更常见的解释:堂表兄弟姐妹的父母是兄弟姐妹(第二代旁系),因此他们属于第三代旁系血亲。
近亲结婚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即使双方自愿并完成婚姻登记,该婚姻自始无效,不产生夫妻间的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时,会审查双方是否存在法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果发现属于禁止范围,将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已经登记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近亲结婚之所以被法律禁止,主要基于伦理秩序和优生优育的双重考量。血缘关系过近的个体结合,会显著提高后代罹患隐性遗传病的风险,影响人口整体健康水平。
需要说明的是,近亲结婚虽属违法,但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其法律后果集中于婚姻无效,以及由此引发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民事法律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