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阶段无需缴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其中第三项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诉前调解属于诉讼程序启动前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不属于正式立案审理范畴,因此不适用诉讼费交纳规定。
诉前调解的免费性质旨在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诉讼费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预交的费用,用于弥补司法资源消耗。诉前调解通过第三方调解组织或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协商,未占用正式审判资源,故无需承担诉讼成本。这一制度设计降低了纠纷解决门槛,尤其对经济能力有限的当事人更为有利。
如果诉前调解未成功,案件转入诉讼程序,此时需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缴纳诉讼费。诉讼费金额根据案件类型、标的额等因素确定,由起诉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因此,诉前调解的免费性仅限于调解阶段,不影响后续诉讼程序中的费用承担规则。
诉前调解的免费性不包含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如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调解,仍需自行承担律师费;调解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评估费等专项费用,也需由当事人根据责任比例分担。这些费用与诉讼费性质不同,不受诉前调解免费规则约束。
诉前调解后一方不履行,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诉前调解达成的协议本身不具备强制执行力,需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转化为执行依据。
司法确认是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法定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确认裁定书,此时调解协议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未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此时不履行方构成违约,另一方需通过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当事人可持生效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这一路径虽能最终实现权益,但需经历完整诉讼程序,耗时较长。
直接申请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执行程序需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诉前调解协议未经司法确认或转化为诉讼中的调解书,不属于法定执行依据。如果当事人擅自申请执行,法院将不予受理,并告知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这一规定确保了执行程序的严肃性,防止滥用执行权损害他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