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本身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决定适用。它不代表对行为人有罪的认定,也不构成刑事处罚。因此,仅因被取保候审,并不会自动产生案底。案底的形成必须以法院生效的有罪判决为前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案件最终被撤销,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又或者法院判决无罪,那么即便曾被取保候审,也不会留下犯罪记录。这些情形下,司法机关虽会留存办案过程中的相关材料,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案底。
需要明确的是,案底是指经法院判决确认有罪后,在国家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中形成的正式记录。取保候审阶段尚未进入定罪程序,自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即使后续进入审判阶段,只要未被定罪,就不会有案底。
部分人担心取保候审会影响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实际情况是,公安机关在出具此类证明时,通常只核查是否有法院生效的有罪判决。因此,单纯经历取保候审,一般不影响证明的正常开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第七十九条明确,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上述条款说明取保候审仅为程序性措施,不涉及实体定罪。
取保候审可采用保证人或保证金方式,二者择一,不得同时要求。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法律设定了最低起点,但未设定上限,赋予办案机关一定裁量空间。
根据最新规定,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案件,保证金一般为一千元至五千元;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通常为五千元至五万元。对于未成年人,起点可降至五百元,上限一般不超过三千元。各地可在上述范围内适当上浮,但需遵循合理性原则。
保证金并非惩罚性费用,而是担保性质。其目的在于促使被取保人遵守规定,如按时到案、不干扰证人等。如果违反取保义务,保证金可能被没收;如无违规,案件终结后应予退还。
实践中,个别地方曾出现过高收取保证金的情况,甚至达到数十万元。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容易引发程序争议。当事人如遇明显不合理收费,有权提出异议或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七十三条明确,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具体数额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该规定体现了保障诉讼与防止滥用权力的平衡。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常见措施,不等于有罪,更不会直接导致案底。保证金的缴纳应依法合理进行,既不能过低失去担保作用,也不应过高变相惩罚。公众应理性看待取保候审,了解其法律性质,避免误解影响生活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