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案件标的额比例收费
这是民事经济案件中最常见的收费方式,收费比例会根据标的额大小逐级递减。标的额越低,收费比例相对越高;标的额越高,收费比例则相应降低。收费比例通常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调整,整体收费会控制在合理区间,兼顾律师服务成本与当事人负担。
2.按固定数额收费
适用于标的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晰、争议不大的民事经济案件。双方会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固定的律师费用,不受案件审理进程和最终结果影响,当事人可以提前明确费用支出,便于做好预算规划,避免后续产生费用争议。
3.风险代理收费
这种收费方式与案件最终结果挂钩,律师前期可能仅收取少量基础费用,待案件胜诉或达成和解并实际执行到款项后,再按约定比例收取剩余费用。如果案件败诉或未取得约定结果,律师可能不再收取额外费用,这种方式对当事人前期资金压力较小。
4.计时收费
以律师提供服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为计费依据,每小时收取固定数额的费用。工作时间包括案件咨询、材料整理、调查取证、庭审辩论等所有与案件相关的工作时长,通常会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专业资质等确定不同的计时收费标准。
经济案件起诉费即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在起诉时预先缴纳,最终根据案件审理结果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承担,收取标准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主要依据案件标的额分段累计计算。
标的额在一定数额以下的,收取固定数额的案件受理费,不随标的额增加而变化,覆盖简单小额经济纠纷的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计算和缴纳。
标的额超过固定标准的,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标的额每增加一个区间,对应区间的费用按该区间比例计算,然后将各区间费用相加得出总的案件受理费。比例会随标的额提升逐步降低,体现合理负担原则。
除案件受理费外,经济案件涉及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事项,还需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申请费也有明确的收取标准,根据申请的事项和涉及的财产数额确定。
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审查,批准后可减轻或免除当事人的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