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解决是医疗纠纷的首选途径
协商解决具有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优势。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患者或家属可与医疗机构直接沟通,要求查阅病历资料、复印封存相关证据。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保持理性态度,医疗机构需如实说明诊疗经过及医学依据,患者应明确提出赔偿诉求及计算依据。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文件并签字盖章,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商解决不成的,不影响后续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业调解机制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中立性、专业性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调解组织由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能够从医学和法律双重角度分析纠纷。
调解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取证、组织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等环节,调解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调解成功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可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调解不成的,调解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
3、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程序
行政处理具有高效权威的制度优势。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责令医疗机构采取补救措施。对于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过程中,卫生健康部门可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作为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患者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4、司法诉讼的最终救济途径
诉讼解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患者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需提交病历资料、损害后果证明、因果关系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过程中,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及伤残等级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将根据鉴定意见、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可在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