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离婚非法同居是否构成犯罪需分情况判断。根据司法实践,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但未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不构成犯罪,但属于婚姻中的过错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此处的“与他人同居”特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情形。
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周围群众认为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则可能构成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结婚”包含法律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两种形式,事实婚姻的认定需满足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认可等核心要件。
非法同居有孩子的情况无需办理离婚手续,因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关系由双方自行解除,但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时,可通过诉讼解决。财产分割原则上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处理,如无法证明出资情况,则可能参照共同共有原则分配。
子女抚养权判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抚养费标准参照婚生子女执行。
非法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需综合判断。单纯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不构成重婚罪,但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可能构成:第一,行为人存在有效婚姻关系未解除;第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三,周围群众认为双方存在婚姻关系。
司法实践中,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需结合以下证据:共同居住证明、对外以夫妻相称的证人证言、共同生育子女的医学证明、共同参与社交活动的照片或视频、共同购置房产或车辆的登记记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的认定需严格把握主观故意要件,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对方存在有效婚姻关系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如果仅因感情纠纷短暂同居,未对外宣称夫妻关系且未造成社会认知混淆的,一般不构成重婚罪。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甚至举办婚礼、拍摄婚纱照、以配偶身份签署医疗授权文件等行为的,将面临刑事追责风险。
司法实践中,重婚罪的认定需形成完整证据链。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阶段会重点收集以下证据:行为人婚姻登记记录、同居场所的租赁合同或物业证明、邻居或亲友的证人证言、共同参与社交活动的书面记录、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记录中以夫妻相称的内容等。
如果证据充分,检察机关将提起公诉;如果证据不足,则可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此时,无过错方仍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对重婚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