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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法院和检察院谁做确定

大律师网 2026-02-02    100人已阅读
导读:无罪辩护的最终确定主体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问,很多人不清楚法院和检察院在这一过程中各自的权限和作用。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小编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详细解析无罪辩护的确定主体及相关法律依据。

无罪辩护法院和检察院谁做确定

  无罪辩护的确定主体需区分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检察院可通过不起诉决定实现无罪化处理,但最终的无罪认定只能由法院通过判决作出。两者在不同诉讼阶段发挥不同作用,权限划分由法律明确界定,具体分述如下:

  (一)审查起诉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有权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部分不起诉情形具有无罪辩护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属于其中情形之一。

  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院也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存疑不起诉的作出,意味着检察院不再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从程序上终止对当事人的刑事追究,实际产生了无罪化的法律效果。

  但需要明确的是,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非最终的无罪确定,其本质是程序性的终止诉讼决定,不具有判决的终局性。

  (二)审判阶段

  最终的无罪确定只能由法院作出,这是由法院的审判职能所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明确了无罪确定的唯一主体是人民法院,只有法院通过法定审判程序,才能对当事人作出无罪的实体判决。

  在审判阶段,无论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还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以无罪为由不起诉,只要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法院都需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据法律作出最终裁判。

  即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仍有权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经审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这进一步强化了法院在无罪确定中的核心地位。

  如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当事人或公安机关有异议,可通过申诉或复议程序处理,但这并不改变不起诉决定的程序性属性。只有法院的无罪判决具有终局性,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无罪评价。

  综上所述,无罪辩护的确定需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分工,检察院可通过不起诉实现无罪化处理,但最终无罪认定权归属于法院。了解两者的职能边界,有助于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准确把握维权方向,依托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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