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数额并非固定金额,而是以比例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有固定收入的一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通常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者,则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按相同比例确定。
抚养费涵盖子女的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大项。其中教育费限于公立学校正常学费、书本费等必要支出,医疗费指医保报销后仍需自付的常规诊疗费用。兴趣班、私立学校、奢侈品消费等超出基本需求的开支,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不计入法定抚养费范围。
法院在确定具体金额时,会重点审查子女的实际需要是否合理,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是否匹配,以及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即使双方协议由一方全额承担抚养费,若该方明显缺乏履行能力,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法院有权不予认可。
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十六周岁以上且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支付。但若子女因患病、残疾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即使年满十八岁,仍有权要求继续支付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当出现物价大幅上涨、子女患病或升学导致实际需求显著增加,或支付方收入明显提高等情形,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反之,若支付方因失业、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也可申请适当降低。
抚养权的归属不以父母经济条件优劣为唯一标准,而是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原则。法院会综合考量父母的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稳定性、亲子关系亲密度、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等因素,作出最符合孩子利益的安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只有在母亲患有严重疾病、存在吸毒、赌博、虐待等明显不利情形,或母亲自愿放弃抚养权时,才可能判归父亲。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婴幼儿生理依赖与情感依附的科学认知。
已满两周岁但未满八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协商不成,法院将全面评估双方条件。包括是否有稳定住所、工作是否规律、是否长期陪伴孩子、能否提供情感支持等。物质条件仅是因素之一,陪伴质量与情感投入往往更具决定性。
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必须听取其真实意愿,并将其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孩子明确表示愿意随父或随母生活的,在无明显不利因素的前提下,法院通常予以尊重。为确保意愿真实,法官会采取单独询问等方式,避免父母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