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合发生男女之间的性行为,首先需判断其是否具有“公开性”和“扰乱性”。如果行为发生在他人可自由出入或可视范围内,且未采取任何遮蔽措施,即可能被认定为公然实施有伤风化的行为。此类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行为的具体情节,可能适用刑事或行政法律规范。如果参与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并存在组织、策划或多次实施的情形,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的聚众淫乱罪。该罪名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要求行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只要具备聚众和淫乱两个要件即可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处的“聚众”指三人以上,“淫乱活动”包括性交或其他性行为。即使所有参与者均自愿,亦不影响本罪成立。但仅偶尔参与且非首要分子的一般参与者,通常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为两人,且未形成聚众情形,则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虽然该条未直接使用“性行为”表述,但司法实践中,公然发生性关系被视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依此条或第二十三条关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罚。
即使行为发生在看似封闭但实际属于公共空间的区域(如公园角落、楼道、停车场等),只要存在被不特定多数人看见的可能性,仍可能被认定为“公共场所”。法律对“公共”的理解侧重于空间的开放性和人员的不特定性,而非物理上的完全暴露。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希望被他人看见,并不影响违法性质的认定。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存在明确界限。是否启动刑事程序,需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实际社会影响的行为,可能仅作批评教育或不予处罚。但一旦行为被证实具有公开性、持续性或引发围观、传播等后果,将面临较重的法律后果。
综上,在公共场合发生男女之事并非私德问题,而是可能触犯国家法律的违法行为。公民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共空间的秩序属性,避免因一时冲动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的处理,既体现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也坚守社会道德与法治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