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样。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及是否支付对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获得有期限的完整用益物权,因此在征收时应获得包含土地价值在内的全额补偿。
划拨土地系国家无偿或低价提供,主要用于公益或特定用途,使用权受限。依据《划拨用地目录》及相关政策,划拨土地使用者未支付市场对价,在征收时其土地权益不被视为完全财产性权利。因此,补偿通常限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成新价及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对于出让土地,该收回是有偿的;对于划拨土地,收回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地方政策另有规定允许补缴出让金后按出让地标准补偿。
实践中,同一区域的出让房与划拨房,即使房屋结构相同,补偿总额也可能相差较大。差额主要体现在“区位补偿价”或“土地使用权价值”部分。地方政府在制定补偿方案时,会明确区分两类土地性质,并分别设定评估参数。
出让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时,赔偿内容全面且标准较高。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用于经营)。
其中,房屋价值补偿是核心,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或成本法,综合考虑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剩余年限等因素。
由于出让土地已支付出让金,其剩余使用年限直接影响评估价值。如住宅用地剩余50年与剩余10年,补偿金额将显著不同。评估报告须送达被征收人,如对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或专家鉴定。
地方政府常设签约奖励、搬迁补助、过渡费等激励措施。这些虽非法定强制项目,但属于补偿方案组成部分,符合条件即可享受。所有补偿款项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足额支付。
整个赔偿程序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未签订补偿协议或未作出补偿决定前,不得强制拆除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按产权,不按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是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合法土地使用权人。
户籍人口数量不影响补偿总额的计算。户口仅在涉及安置房分配、临时过渡人数认定等辅助性事项中可能作为参考,但不构成补偿依据。如搬迁费可能按实际居住人口核定,但房屋价值补偿严格以产权面积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此处“所有权人”即指产权人,而非户籍登记人员。
如果房屋存在共有情形,如夫妻共有、家庭成员共有,则全体共有人均为补偿对象,补偿款由共有人协商分配。如产权证未登记家庭成员,其不能仅凭户口主张分割房屋补偿款。
实践中,部分人误以为“人多就该多赔”,这是对政策的误解。征收补偿是对物权的补偿,不是对人口的福利分配。只有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宅基地安置时,户口才可能影响安置资格,但在国有出让土地征收中,产权是唯一合法依据。
综上,出让土地拆迁补偿高于划拨土地,赔偿内容全面,且严格以产权登记为准。被征收人应关注不动产权属状况,及时核实评估报告,依法维护自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