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上诉适用于上诉程序的初始阶段,法院审查上诉材料后,发现上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上诉请求适用于上诉程序的实体审理阶段,法院对上诉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作出驳回请求的裁判。
2.针对对象不同
驳回上诉针对的是上诉人的“上诉行为”本身,核心是上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比如超过上诉期限、上诉人主体不适格等,不涉及案件实体争议。驳回上诉请求针对的是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核心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支持其上诉诉求。
3.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上诉后,上诉程序未正式启动,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上诉人可在补正条件后重新上诉,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救济。驳回上诉请求后,上诉程序终结,一审判决或裁定立即生效,上诉人不得再就本案提起上诉,仅能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救济。
4.作出依据不同
驳回上诉的依据是诉讼程序相关规定,主要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上诉受理的条款作出。驳回上诉请求的依据是案件实体事实和法律适用,结合一审裁判内容,审查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关条款作出。
5.作出文书不同
驳回上诉通常以裁定书的形式作出,裁定书仅解决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判定。驳回上诉请求通常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判决书需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评判,明确驳回上诉请求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具有终局性。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的一种裁判结果,核心是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的裁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时维持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全部内容,本质是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合法性和正确性的确认。
该裁判结果仅适用于二审程序,作出主体是受理上诉的二审法院,作出前提是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实体审理后,确认一审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改判、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条件。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出后,产生明确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或裁定正式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生效裁判的内容履行自身义务,不得再就本案提起上诉,也不得就同一争议再次向法院起诉。
该裁判结果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明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不予以支持;二是维持一审裁判的效力,确认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无错误,保障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如果当事人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判结果不服,不能再上诉,但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一审、二审裁判存在错误,经法院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方可启动再审程序。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与单纯的驳回上诉请求不同,前者既否定上诉主张,又确认一审裁判效力,后者仅否定上诉主张,不涉及对一审裁判的明确维持,两者的适用场景和法律后果存在明显区别,需结合案件审理阶段准确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