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与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告知书
性质:程序性文书,属于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
目的: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陈述申辩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核心作用:向当事人说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性质:实体性文书,是行政处罚的最终结论。
目的:正式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并明确其法律义务。
核心作用:确定处罚种类、幅度及履行方式,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二)、内容差异
行政处罚告知书
事实与证据:简要说明违法事实及初步证据(可能不完整)
法律依据:引用拟处罚的法律依据(可能不具体到条款)
拟处罚内容:告知拟处罚的种类、幅度(如“罚款5万-10万”)
当事人权利: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
履行方式:通常不涉及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证据:详细列举违法事实、证据及认定依据
法律依据:明确具体法律条款及处罚种类、幅度
拟处罚内容:确定最终处罚内容(如“罚款8万元”)
当事人权利:告知复议、诉讼权利及期限
履行方式:明确缴纳罚款的期限、方式及逾期后果
(三)、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仅是程序性通知,不涉及当事人实际权利义务的变更。
可反驳性: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请求,行政机关需复核并可能调整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具有法律强制力:一经送达即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处罚决定(如缴纳罚款、停止违法行为等)。
可执行性: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正式处罚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有权主动撤回或修改。这是因为告知阶段仍属调查与裁量过程,尚未形成最终行政意志。撤回通常发生在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错误时。
如果当事人在告知期内提交了有力反证,行政机关经复核认为原拟处罚不当,也可撤回告知书并重新调查。这种撤回体现的是程序纠错机制,符合依法行政和比例原则的要求。
撤回告知书不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但应书面通知其撤回原因及后续安排。如果已启动听证程序,还应同步终止听证。撤回后,行政机关可补充取证,待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发出告知。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就不能再以“撤回告知书”为由否定决定效力。此时只能通过法定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撤销,不能自行回溯到告知阶段。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告知程序可因事实变化而中止、变更或撤回。
1.送达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此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即若无法当场交付,应在七日内送达。
2.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优先选择直接交付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
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时,可邀请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见证,将文书留在住所并记录过程。
电子送达: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后,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委托其他机关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可通过张贴公告、在报刊或互联网刊登等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3.特殊情形:若因天气、交通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送达延误,行政机关需在障碍消除后立即恢复送达程序,并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