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分为三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为三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延长逮捕审查时间的,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合计最长七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才能适用。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之日起计算,检察院需在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也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具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拘留期间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会见。律师可以了解案情,提出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刑事拘留满三十七天不放人,说明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定罪判刑,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批准逮捕意味着检察院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案件进入逮捕阶段后,还需经过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程序。整个过程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作出判决。
最终是否判刑由法院依法审理后决定。检察院批准逮捕不代表必然有罪,法院审理后仍可能作出无罪判决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逮捕人家属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提出辩护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